Friday, June 11, 2010

老板,精明报税!(2)

13-Jun 2010

收 入现年缴税可分期付2009 年初,税收局将寄发分期付款(CP 500)通知,要求业主从2009年3月开始,以每两个月1次、1年总计6次的方式,分期缴付税金。

2009 税年的6次分期付款,从2009年3月1日开始,随后为2009年5月1日、2009年7月1日、2009年9月1日、2009年11月1日及2010年 1月1日。

纳税者须在到期日的30天内,带着分期付款单到大使路的收款分行(或透过银行)缴付税金。

纳税者也会在2010年 1月,获税收局发出分期付款通知。

这是针对2010税年,即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赚取的收入征税。

大马税务系 统是根据收入征税,即“现有收入在现年缴税”的标准;也就是在赚取收入的同时,也预缴所得税。

为了方便参考,请见下表

图1.

纳 税者一定要注意,确保有足够现金在今年5月31日(供2010税年)、6月30日(供2009税年)及7月31日(供2010税年)缴税。

这 3个限期是缴付两个不同税年的税款,加上是连续3个月(从5月底到7月底)缴税,因此常让人感混淆。

未缴税者将被视为逾期缴税,罚款相等于 未付税金的10%;若在惩罚10%后的60天内,还是没有缴税,将额外被罚未缴税款的5%。

例子:梅丽莎被要求在2009年3月1日,缴付 3300令吉的税款。她在3月28日支付1300令吉,其3月分期付款的逾期罚款如下:

图2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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