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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 资经商者必须保留会计纪录7年,以供税务官查税用途,并确保相关税务估算,都有相应会计纪录的证明。
换言之,2004税年的纪录,必须保存 到2010年12月31日。这些会计纪录可在2011年1月1日之后被消灭,不需要税收局任何许可。
所谓会计纪录,指现金簿、销售账簿、采 购账簿、总分类账簿(general ledger)和小额现金收支账簿。
如果独资经商者采用会计软体,就得打印出上述纪录,并保存7年。
此 外,以下7项文件对查税十分重要:
a. 银行结单
b. 信用卡结单,以记录生意交易
c. 债权人及供应商开出的发票
d. 向债务人开的销售发票
e. 资产列表,例如有地房地产、股票及收购日期
f. 储蓄户口及定期存款收据
g. 税款估算记录
会计纪录可维持在英文或马来文。若是这两种语言以外的纪录,必须翻 译成英文或马来文。
◆税务规划
为了减少冗杂的小金额交易,建议纳税者使用不同的信用卡,以保存相关业务交易。
若 是私人用途的交易,独资经商者也应该使用不同的信用卡。
◆不遵从规定
没有保存相关要求的会计纪录者,可能会被 罚:
a. 介于300令吉至1万令吉的罚款
b. 监禁1年;或
c. 两者兼施
◆业务交易
独 资经商者的业务交易,最好在一周内就记录在案。
当局了解独资经商者所面对的困难和限制,因此允许相关经商纪录在60日内记录在案。
这 意味,假设独资经商者在2010年4月15日开出销售发票给债务人,这项交易必须最迟在6月14日,记录在销售账簿,并列在总分类账簿。
相 同的,若在今年5月3日发出支票给债权人,这项付款必须最迟在同年7月2日,记录在现金簿和总分类账簿。
不符规定者将被罚:
a. 介于300令吉至1万令吉的罚款
b. 监禁1年;或
c. 两者兼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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